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建立
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通知
各市、县供销社,省供销集团:
为择优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规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市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相关文件和 3 月 25 日总社电 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供销社拟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 体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录库建立原则
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式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面向系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开发 布通知,按照“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经县级供销合作社 审核推荐、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建立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及时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 社在各市备案的基础上,建立省级供销合作社服务主体名录库, 负责做好名录库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中国农资集团、省 供销集团在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服务区域县级供销合作社申报。
二、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 登记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需达到 1/3 以上、为第一大股, 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 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二)信誉状况。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2 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 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和好评。
(三)软件设施。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 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 监管。
(四)硬件设施。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 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农业机械拥有或组织能力不低 于 10 台;有能力预防突发性事件;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三、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粮油作物全程生产托管(含机耕、 机种、机管、机收)、单环节及多环节托管服务。
四、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荐初审、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一)主体申请。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 主体,向所在县供销合作社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场监管登记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含供销合作社或其直 属单位出资入股情况)
3.《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附 件 1);
4.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各种农机照片、行驶 证、机手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县级供销社推荐初审 县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供 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附件 2)报市供销合作社。
(三)市级供销社审核
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专家对各服务主体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经过公示后确定入库资格。
五、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一)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各级供销社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 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供销 合作社系统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供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 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 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工作、违法失信、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 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纳 入。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务必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力求摸清辖区内农业社会化 服务主体底数,实现择优推荐、应报尽报。
(二)各级供销社要对照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档 案管理,确保名录库建立各阶段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各市供销社务必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将《供销合 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纸质版(主要负责人签 字、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省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 系 人:田恒芹,陈燕;
联系电话:0551-62663650;
电子邮箱:350085454@qq.com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