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8945203/202304-0001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14:4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解读】市供销社《关于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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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市供销社《关于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供销社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21 14:4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9

近日,市供销社拟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择优选择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规范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 号)相关文件和3月25日总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社要求,市供销社拟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着眼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农村改革六项重要任务之一。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库建设能够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政策出台过程

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立足宿州实际,强化相关政策衔接,落实总社、省社决策部署,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方案起草后报请相关负责同志审阅,同时征求四县一区供销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决定采取县级申报,市级经评审后入库的程序。4月18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发各县区。

四、工作目标

按照“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的原则,经县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推荐、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建立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及时报省供销社备案。

五、主要内容

(一)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需达到 1/3 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拥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信誉状况。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2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3.软件设施。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4.硬件设施。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农业机械拥有或组织能力不低于10台;有能力预防突发性事件;农机手具备农机驾驶证。

(二)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粮油作物全程生产托管(含机耕、机种、机管、机收)、单环节及多环节托管服务。

(三)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县级供销合作社推荐初审、市级供销合作社审核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1.主体申请。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向所在县供销合作社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场监管登记档案信息查询证明(含供销合作社或其直属单位出资入股情况);(3)《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4)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各种农机照片、行驶证、机手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县级供销社推荐初审。县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汇总表》报市供销合作社。

3.市级供销社审核。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专家对各服务主体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经过公示后确定入库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各级供销社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工作、违法失信、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七、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谢晓峰

政策咨询渠道:0557-39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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