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3 09:23 编辑:宿州市供销社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字号:   阅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七届理事会第89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4年第4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11月29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部门预算管理,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形势,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预决算公开、绩效管理与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总社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总社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总社本级项目单位是指使用总社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的机关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相关主管社团。

第四条 财会部是总社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汇总编报总社部门中期支出规划、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组织、指导预算单位开展预决算编报、绩效评价、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履行本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预决算的编报、预算执行、绩效自评、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六条 部门预算本着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预算年度编制。

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三)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

(四)总社部门中期支出规划;

(五)总社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六)相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单位资金收入和上年结转。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九条 基本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十条 项目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总社部门预算项目入库工作常态化开展。各预算单位对拟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对于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增和调整项目,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入库流程:

(一)总社本级项目单位项目入库申请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送财会部。直属事业单位项目入库申请报送财会部。

(二)财会部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对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项目,按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部门预算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总社部门项目入库申请,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核;对非财政拨款预算项目,财会部会同总社相关部门审核入库。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适用的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总社部门预算按照“二上二下”流程编制:

(一)财会部按照财政部关于中期部门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要求,布置“一上”预算编报工作。

(二)总社本级项目单位预算申请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送财会部,财会部编制总社本级“一上”预算。直属事业单位按要求编制“一上”预算,报总社相关部门初审并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会部。

(三)财会部汇总提出总社部门“一上”支出规划和预算建议方案,报总社分管财会部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四)财会部将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并提出“二上”预算编制要求。

(五)总社本级项目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项目支出预算,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会部,财会部编制总社本级“二上”预算。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和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二上”预算,报总社相关部门初审后,经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送财会部。

(六)财会部汇总编制总社部门支出规划和部门预算草案,报总社分管财会部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等重大专项支出预算安排事项应单独履行总社党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批复总社年度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财会部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用款计划,经财会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平衡性和及时性原则合理编制,除特殊情况外,预算执行进度一般不得低于序时进度。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财政拨款预算调整事项,因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应急支出和年初未确定事项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整

总社本级项目单位调整申请,报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会部。直属事业单位调整申请经总社相关部门初审,报总社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会部。财会部汇总形成部门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总社分管财会部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正式批复五日内,财会部将调整预算下达相关单位。

(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整

总社本级项目单位调整申请,报财会部审核办理。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流程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非财政拨款预算管理,各单位执行中非财政拨款收入超过年初预算的,未经审批不得新增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非财政拨款预算调整,涉及增加预算支出规模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调整的,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会部会同总社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流程自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支出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随意提高支出标准,严禁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控制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模,防止资金沉淀。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及时清理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将清理结果报送财会部,财会部汇总形成总社部门结余资金清理结果,报总社分管财会部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按规定将结余资金上交国库。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选择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除财政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强制结算目录等公务卡管理规定,其他支出优先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和财会部工作要求,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年度决算报送财会部,财会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总社部门决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和分析报告,报总社分管财会部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条 财政部批复总社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财会部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预算单位根据决算批复文件、审核审计意见等,办理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馈的问题,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总社是总社部门预决算公开主体,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决算公开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内容外,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 财会部根据财政部关于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总社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对预算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财会部自财政部批复总社部门预算、决算后二十日内,在总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财政部报告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自财会部批复本单位预算、决算后二十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预算单位未设置门户网站的,可通过总社门户网站或报刊等方式公开。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十七条 财会部负责总社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预算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调整预算安排、完善制度体系有机衔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管理,强化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实行事权与财权相分离、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接受财会部、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总社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审计署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供销财〔2022〕8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部门预算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