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4年2月1日至29日)
合作指导部(法制办)

发布日期:2024-03-22 15:54 编辑:宿州市供销社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字号:   阅读:

现将2024年2月1日至29日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意见》(国发〔2024〕5号)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其中包括:一是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二是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三是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二、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

《意见》(国办发〔2024〕7号)明确了5方面政策举措。在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方面,提出要指导地方加强农膜、农药与化肥包装、农机具、渔网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完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网络。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因地制宜健全农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动有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回收。深入实施家电、电子产品等领域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方面,鼓励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支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在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提出要支持各地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在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方面,提出要支持国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走出去”,为建设绿色丝绸之路作出积极贡献。引导国有企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完善政策机制方面,提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落实落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三、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发改经贸〔2024〕177号)为做好全年特别是春耕期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提出7个方面要求,一是稳定化肥生产,落实好2024年最低生产计划,符合条件的化肥生产企业“能开尽开、应开尽开”。二是加强原料保供,切实保障煤炭、天然气、磷矿石、硫磺等化肥生产要素和电力供应。三是促进化肥流通,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适销对路品种备货力度。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农资流通企业要提高应急保供能力,积极发挥保供稳价作用。四是优化储备监督管理,各省份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推进相关补助资金按时拨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要定期统计汇总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五是加强进出口服务管理,鼓励有关化肥行业商协会引导会员企业有序开展进出口业务。六是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畅通相关热线及平台等维权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有关化肥行业商协会要加强国内外化肥价格监测,定期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情况和价格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七是持续推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开展农企合作;积极发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代施代管等农化服务;相关商协会要加快完善化肥领域社会责任和信用评价制度,激励会员企业主动承担保供稳价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供销合作社等9部门办公厅(室)联合发布《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工作指南》

《指南》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培育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其中,家电家具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售后服务企业或回收企业满足以下4项以上要求的可以申报典型企业:满足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配套服务;组织开展家电家具下乡、以旧换新、优惠促销等活动;利用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废旧家电逆向回收;建有废旧家电储运货场或家具回收中心仓;创新推广“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回收模式;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年回收处理量30万台以上,或废旧家具回收企业年回收处理量300吨以上;回收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不得流入非正规拆解渠道。

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三个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包括:一是明确了贷款用途范围和对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二是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包括:一是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性规定。解密制度方面,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规定机关、单位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三是完善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四是强化国家秘密的精准保护,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要求每年开展国家秘密审核等,进一步推进精准定密、及时解密。同时,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