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2年10月1日至31日

发布日期:2022-11-23 11:36 编辑:宿州市供销社 来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字号:   阅读:

现将2022年10月1日至31日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综述如下:

一、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十四项具体举措。在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方面,提出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围绕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在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方面,要求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方面,提出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二、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条例》于9月26日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定位,以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强调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任务。从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三方面,分别明确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国家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情况。三是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四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三、国办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指南》(国办函〔2022〕102号)聚焦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重点,从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八个方面组织推进,有效统筹政务数据体系建设,使全国一体化落到实处。围绕数据要素的关键特性、管理治理的重点环节、数用结合的核心领域以及共享交换的有效支撑等方面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做出全面阐释。通过促进数据合理、高效、安全的集中汇聚,以数据目录和标准规范为工具,加强数据资源全方位整合和系统性管理,构建政务数据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协同机制,提升各级政府部门数据处理、分析、产出、共享和服务能力,增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作用和效用价值,全面提高政务领域的数据效能。

四、国办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为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提出了9大类50项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开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等。二是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等。三是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等。

五、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作方案》

《方案》就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部署安排。明确从现在到年底前,聚焦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突出抓好灌区等水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农田水利设施补短板,以及现代设施农业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实施进度,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尽快见效,为保供防通胀、稳住经济大盘奠定坚实基础。在建设主体上,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承建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在资金筹集上,推行政府投资与金融信贷投贷联动;在运营方式上,对设施农业、冷链物流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在还款来源上,以项目建成后形成的生产经营收入为主,通过项目打捆打包建设经营,统筹构建多元化还款渠道。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畜牧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畜牧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两部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畜牧法》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促进草畜平衡等方面,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一是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二是完善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包括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此外,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还增加了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等新规定,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