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12-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3-28 发布日期: 2020-12-30 09:57
文  号: 宿政发〔201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30 09:5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9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宿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宿发〔2010〕12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任务。当前,我市正在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农业经营形式快速转型,农村流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农村、紧贴农民和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等组织体系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不断开拓农村市场,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各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五大网络体系建设

(三)加快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以市、县区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为依托,组建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广泛开展连锁经营,构建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确保群众用上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适时建立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地方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四)加快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鼓励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积极发展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行业,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的产销衔接,培育农产品品牌,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平台、打开通道。

(五)加快城乡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积极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企业,加快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连锁网点覆盖率、商品配送率。市供销合作社要结合企业改制,组建市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构建以市级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为龙头、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托城区日用品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和乡村超市,依法开展家电、图书、非处方药品、通讯产品等连锁经营业务,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六)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行业的领头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业务,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市县区要进一步强化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市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率先组建市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努力培育成为具有一定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再生资源行业龙头企业,形成市为龙头、县区为重点、乡村为基础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资金投入上继续倾斜支持的同时,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合理解决用地指标。

(七)加快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主渠道作用,严格规范运输、储存、燃放等经营行为。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烟花爆竹专用仓储配送中心设施建设。加强市、县两级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管理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体系。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

(八)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靠自身优势,自办或与农民联合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各类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社的有效合作方式。各级供销社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促进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组建跨系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指导,积极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高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供销合作社传统领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

(十)强化村级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力就业等综合服务。各地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一)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依法从事农村商业网点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等,不断拓展供销合作社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二)继续推进基层社改造。以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市县区联合社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等职能。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增强自身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法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五、加快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创新

(十四)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开展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在水果、棉花、土特产品等传统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建设,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进一步放开。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六)培育和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改制,对社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着力在农资、棉花、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有较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不断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市发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六、落实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七)加强对“新网工程”建设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年度考核范畴。继续加强对“新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由现在每年50万元,增加到每年8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县区财政要相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十八)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建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兴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或贴息贷款。供销合作社本级直属企业因改制需将资产过户到联合社的,免收过户费。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问题。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对土地等资产处置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项目和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并优先给予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二十)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各级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不得因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县区联合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能。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市供销合作社要尽快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县级社组织机构设置由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要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选调、提拔、任用县联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探索系统内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注重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增强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咨询科室:宿州市供销社 合作经济指导科    联系电话:0557-39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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