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8945203/202106-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08 09:05
文  号: 供合〔2021〕1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供销社 政策咨询电话: 3900017

关于印发《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供销社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08 09:0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9

关于印发《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供合〔2021〕11号

各县区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7日


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社三届二次理事会议部署,推动系统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期完成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事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绩考核对象为县区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  市级社考核指标

第三条本年度考核指标设置6大类52项,总分值为160分。6大类考核内容分别为: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其他指标、奖励加分指标。

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47分):农业生产服务(11分)、农资保供(7分)、农产品流通服务(13分)、城乡综合服务(10分)、“832平台”采购额完成情况(3分)、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3分)。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34分):基层社提质增效(12分)、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5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5分)、“三会”制度建设(2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10分)。

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40分):经济总量(18分)、增长速度(22分)。

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15分):强化组织领导(6分)、全面从严治社(3分)、争取财政支持情况(3分)、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情况(3分)。

其他指标(19分):根据年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设置(19分)。

奖励加分指标(5分):表彰奖励(5分)。

第三章  评分依据

第四条考核指标属于统计指标、财务指标的,依据全国总社联网直报管理系统数值评分。考核指标不属于统计指标、财务指标的,依据各县区供销社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奖项设置

第五条各县区供销社对照考核指标形成综合业绩考核申报材料,报送市社。

第六条市社有关科室按照责任分工对各单位进行评分。

第七条综合业务科汇总评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社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市社表彰综合业绩考核先进县级社3个,单项奖2个。市社将考核结果抄送县区党委、政府。

第九条对2021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考核单位,原则上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全市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由市社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

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数据来源

打分处室

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

(47分)

1

农业生产服务(11分)

土地全托管面积

4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土地全托管面积增长率

3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

4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2

农资保供

(7分)

农资企业营业总收入

3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额

2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水溶肥、有机肥销售量

2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3

农产品流通服务(13分)

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产品总额

3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

3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农副产品企业营业总收入

2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农副产品企业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2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农副产品企业电子商务营业收入

3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4

城乡综合服务  (10分)

农村综合服务社行政村覆盖率

2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日用消费品企业营业总收入

2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再生资源企业营业总收入

2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冷链物流业营业额

2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县及县以下快递、配送营业额

2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5

“832平台”采购额完成情况

3

统计数据

综合业务科

6

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3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34分)

7

基层社提质增效(12分)

基层社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3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基层社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3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完成情况

4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自营基层社比例

2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8

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5分)

基层社社员增加数量

3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建立社员利益联结机制基层社比例

2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9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 (5分)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总社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数量

3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数量

2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10

“三会”制度建设(2分)

被考核单位是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2

证明材料

办公室

11

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

(10分)

县级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比例

2

统计直报

财务会计科

系统内联合合作在建项目数量

2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从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合作发展基金

3

证明材料

财务会计科

A级以上等级协会个数

3

统计直报

合作经济指导科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值

数据来源

打分处室

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

(40分)

12

经济总量

(18分)

销售总额

3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社有企业营业总收入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社有企业利润总额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社有企业所有者权益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13

增长速度

(22分)

销售总额增长率

3

统计直报

综合业务科

社有企业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社有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社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5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净资产收益率

4

财务直报

财务会计科

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15分)

14

强化组织领导(6分)

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出台文件、进行考核督导情况

3

证明材料

办公室

争取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布局情况

3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15

全面从严治社(3分)

普法依法治理、规范建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

2

证明材料

办公室

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情况

1

证明材料

机关党委

16

争取财政支持情况

3

证明材料

财务会计科

17

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情况

3

证明材料

办公室

其他指标

(19分)

18

根据年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设置(19分)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数量、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数量

6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情况

6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被考核单位落实省社“十四五”规划及制定本系统“十四五”规划情况

1

证明材料

综合业务科

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书总体完成情况

6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奖励加分指标

(5分)

19

表彰奖励

(5分)

年度内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情况

3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年度内受到上级供销合作社表彰奖励情况

2

证明材料

合作经济指导科

附件2

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部分指标解释

经研究,现就《2021年度宿州市供销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部分指标解释如下: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规模:配方施肥服务、统防统治服务、农机作业服务面积之和,计量单位为亩次。

2.“832平台”采购额完成情况: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当地供销合作社系统(以下简称当地系统)机关工会、食堂,2021年是否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2)当地系统下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食堂2021年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总额;(3)当地系统商贸流通和电商企业,加强与“832平台”业务合作,发挥经营网络的销售优势,全年依托“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带动线上线下销售的情况;考核数据为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商企业在“832平台”上的采购总额。数据来源832平台。

3.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废旧农膜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三项回收数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吨。

4.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完成情况:重点考核2021年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书中下达的任务目标是否完成。需提供工作小结。

改造后的基层社,须满足“六有”条件: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有两项以上经营服务项目(农资供应、农业生产服务、农副产品收购、日用消费品销售、农村物流、再生资源回收、便民公益服务等),有农民社员40人以上,有与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且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官方标识。

5.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总社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数量:当地系统获评2020年度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20年度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之和。需提供数量及相关文件。

6.被考核单位是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是否按照五年一次的要求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需提供情况说明,当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需提供会议通知。

7.从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合作发展基金:从2020年度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合作发展基金的金额及比例。需提供整体情况及有关会议纪要、汇款凭证。财政资金注入合作发展基金的不列入。

8.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出台文件、进行考核督导情况:当地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是否专门出台文件,是否对被考核单位业务工作开展考核、是否督导供销合作社业务工作。需提供整体情况及相关文件。

9.争取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布局情况:包括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写入地方乡村振兴有关法规、写入当地乡村振兴整体性部署文件等情况。需提供整体情况及相关文件。

10.普法依法治理、规范建立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被考核单位是否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法治宣传教育情况,是否以党组(党委)或联合社自身名义专门印发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性文件及其执行情况。需提供整体情况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11.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情况:按照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全面从严治社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20〕37号)要求,联合社负责人每年与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需提供整体情况及证明材料(谈话记录首页等)。

12.争取财政支持情况:考核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支持情况。需提供整体情况及相关文件。总社及省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不列入。

13.加强宣传信息工作情况:包括总社《信息》采用情况(须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刊登两篇),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正面报道情况,《中华合作时报》订阅情况。总社《信息》采用情况和《中华合作时报》订阅情况由省社办公室提供,各地需提供以被考核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主流媒体报道整体情况,包括数量、清单(50条以内)和核查方式(如复印件、网页链接)。中央、省、市级媒体报道情况分别统计形成材料,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计1次。

14.“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数量、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数量:“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包括总社、省级社和各市级社开展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需提供总社、省级社、市级社批复文件。

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指集生产、流通、信用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社,其中流通功能应包括日用消费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生产功能包括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提供代耕代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信用功能包括承接外部金融资源、依法合规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等。需提供工作小结。

15.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情况: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指县级供销合作社整合各方资源,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求,通过与涉农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共建,形成县有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乡镇有为农服务综合体、村有综合服务站点的县域城乡综合服务网络。该平台具备农资农技服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农产品购销加工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若干项服务功能,具有立足县域、联结城乡的服务特征。

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指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开展农资供应、农业生产服务、农副产品收购、日用消费品销售、农村物流、再生资源回收、便民公益服务等综合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经营水平。重点考核2021年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书中下达的分市任务目标是否完成。需提供工作小结。

16.被考核单位落实省社“十四五”规划及制定本系统“十四五”规划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按要求编制当地系统“十四五”规划、省社“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主要发展目标分解落实情况、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落实情况等。需提供工作小结。

17.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书总体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工作推进力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配套政策保障等方面情况。需提供工作小结。

上述指标以外其他指标的解释,以《供销合作社统计调查制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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