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在办理工作中,所有承办部门和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办复质量,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范围:
(一)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协全会、政协常务会直接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或政协常务会形成的建议案;
(二)上级和同级人大、政协、政府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或提案;
(三)上级和同级人大、政协、政府交办的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或在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各种座谈会上,以及用其他形式提出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或提案;
(四)上级和同级人大、政协、政府交办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有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第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承办部门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和做好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凡是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关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都要积极研究解决,不推诿,不敷衍,不草率从事。
(二)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地处理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批评和意见。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也要耐心向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三)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即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批评、意见和提案,不管解决与否或解决程度如何,都要向代表、委员进行报告,以便于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批评、意见和提案,要讲究实效。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书面建议、提案的一至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对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最迟要在六个月内办结。如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理完毕,要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处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程序:
(一)承接。按市政府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的要求,由分管领导参加建议、提案交办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登记。分管领导将承接的建议、提案交委办公室清点,逐件登记。主要登记内容有:序号、收到时间、建议人和提案人姓名、内容。凡是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要在7天内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
(三)交办。办公室对登记后的建议、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查后召开交办会,提出明确的质量、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在交办过程中交办人和承办人双方要在交办单上签字。
(四)催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给各承办科室后,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催办。
(五)会办。接到需要会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科室要主动与其他有关单位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主、会办单位的名义共同答复代表或委员。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相关的单位行政领导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六)答复。对已经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按规定的格式起草答复。办理答复的要求:
1.对于两名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提出的建议、提案,要把答复送给每位代表、委员。
2.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类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因政策有规定无法解决的标“D”。
3.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会办部门会签,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
4.答复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无误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并打印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人大联络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七)核对。市人大、政协和市政府分别交办的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要主动与建议、提案交办部门核对办理的进度情况,确保做到不缺、不漏。确保百分之百圆满地完成建议、提案的交办任务。
(八)总结。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全部办结后,正式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大或政协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九)复查。对代表或委员提出的已经经过处理的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复查的办法是:一是信息跟踪反馈,即在答复代表的同时,附征求意见单,直接听取代表、委员对其建议、提案处理情况的反馈意见,以查找客观实际与代表、委员主观愿望方面存在的差距。二是定期自查。对已经解决的问题,要落实解决措施,指定负责人,实行责任制。对已经答复代表或委员将于近期解决的事项,要制定规划,限定解决时间,并经常督促承办人按期解决。三是向代表或委员续报落实情况,虽然已答复代表或委员,但因情况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或方案实施时要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以求谅解并进一步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十)归档。在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全部办理完后,材料要收集齐全,按照承办的建议或提案的顺序号逐件清点,按建议和提案类装订成册,编好目录,交档案室按规定存档。
(十一)上网。政协提案办理完后,通过互联网进入“议案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将办理情况进行网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