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38945203/201809-0000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17 14:57
文  号: 宿供〔2018〕1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宿州市供销合作社美丽乡村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宿州市供销合作社美丽乡村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供销社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9-17 14:57 编辑:供销社

各县区供销社:
现将《宿州市供销合作社美丽乡村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4月9日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美丽乡村综合服务社
(村级供销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点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建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安徽省供销社村级基层供销社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试行)》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1、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1、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社系统在美丽乡村示范点配套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网点。
2、用于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连锁经营、农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建设。
3、组织开展农技服务、庄稼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用于承接政府公益性服务及其他为农服务方面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1、由县区供销社或委托供销社龙头企业负责申请、管理及指导运营。
2、申请使用单位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3、使用单位要与县区供销社或龙头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确保扶持资金安全使用,保值增值;扶持资金作为供销社股金投入,并获得分红或固定收益。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经营情况纳入供销社系统数据统计。
5、综合服务社(村级供销社)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辐射面广,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报告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说明;
4、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等。
五、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1、建立项目库。每年5月底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报对象和项目上报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审核筛选确认后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一年一定,原则上只有入选当年项目库的单位才有资格正式申报。
2、下发申报通知。市供销社每年7月底前下发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
3、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入选项目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基础上,向所在县区供销社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
4、下发拨付资金文件。市供销社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扶持名单经公示后下发扶持资金通知文件。
六、扶持资金监督检查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2、专项扶持资金必须按拨付用途写出明细,并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并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3、市供销社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将不定期检查。
4、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使用扶持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且3年内不准再次申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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